问题:个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提问者:zhaooymp[实习生] 状态:已解决 提问时间:2010/3/2 11:56:53 悬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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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wz1688[办税员] 回答时间:2010/3/2 14: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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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zkq[税务助理] 回答时间:2010/3/8 9:12:39
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提示: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1998]55号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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