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的系列规定及修正影响
作者:陈良照来源:浙江税务网www.zjtax.net发布时间:2010-01-05查看:613

一、系列税收规定

(一)过去从宽

1.《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

其明文规定是:“按照 1993 l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 1月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

其明文规定是:“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其明文规定是:“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1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修正从严

1.从严背景

1)专项稽查

税务总局于2009年度对大小非解禁完税情况,督促各省税务局进行专项稽查。稽查结果不容乐观,即面对巨额大小非解禁的转让所得,部分法人违法未缴企业所得税、大量个人全部按暂免征收优惠免纳个人所得税。

2)现实税案

新华都集团陈发树,因深陷减持紫金矿业避税门事件与其后高调捐赠约83亿市值个人股权成立慈善基金,引起民众的强大质疑与高度关注!

3)社会压力

众多两会代表对资本利得税予以暂免优惠,而工薪所得是排首位的个人所得税的不公平税制,提出了严厉批评。

2.从严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20091231日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转让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及财政部等部委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税率为20%

(三)继续从宽

通知称,对个人在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的修正影响

(一)对股市

1.正面作用

201011起向个人限售股征收20%个人所得税,媒体普遍认为这是重大利好。

1)直接表现

上证综指2009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涨0.45%,报3277.14点,全年累计涨幅约80%,甚至有人说这条利好将让A股冲上4000点。

2)间接表现

由于这一税收政策会挤占一部分投资收益,因此此举旨在鼓励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长期持有,让参与配售的投资者真正成为战略投资者,而不是财务投资者。此政策能让战略配售参与人获得的收益更多来自企业的增长,而不是IPO后估值变化带来的一次性收益,因此更能促进战略配售者在参与配售时充分考虑企业的质地和发展前景。

对限售解禁股转让所得征税,是对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间接上对证券市场做出贡献,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2.负面作用

目前大部分股票自股改后到现在的股价是远远高于股改复牌当日收盘价,其会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后高于证券公司代扣。

2010年是解禁股的又一个高潮年,此办法将鼓励个人股东快速减持股票,而个人股东的盲目快速减持,又很可能会破坏一些中小型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甚至不排除由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大量减持离开,使一些处于困境中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走向倒闭的边缘。

(二)对直接持有人

对同一时点的特定持有人而言,是20%所得的永久性支出,肯定是不利政策。

(三)对社会公众

从税收公平、财政支付等角度分析,这也是大势所趋的必要政策调整。

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