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已探讨了近10年,考虑到财政收入的影响,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取得预期的成效。在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全球经济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也已出现了明显的下滑,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刺激我国经济增长,有效启动内需,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确保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配套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内容
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包括这些内容: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含在我们所说的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为了配套这项改革,同时取消对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这两项政策。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涉及的相关政策调整
增值税转型改革涉及相关政策的调整有:一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是修订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三是修订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四是修订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五是扩大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种类,增加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抵扣;六是将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内容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增值税改革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降低了,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便利征收和纳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四、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五、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内容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了与生产经营货物有关(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除外)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全部予以抵扣,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六、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其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以申报抵扣。一般纳税人购入二手车,取得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交易者代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把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凡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购进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九、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不动产固定资产抵扣区别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不动产固定资产不同,凡是符合条件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也与存货等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可能会混用于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也就是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只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专用还是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混用),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
十、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准确划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财税[2009]113号)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十一、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抵
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但供水管道、油罐、输油管道等属“03”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十二、不能扣抵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予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十三、财税[2009]113号通知以前已抵扣不易划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后,一般纳税人应再按照规定对此前已认证抵扣的可能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发现有按新规定属于不能抵扣的,应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十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规定的调整
(一)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量化标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月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促并书面通知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对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十六、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调整
(一)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缴纳增值税的,取消其购进自来水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规定,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取消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墙体材料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即使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也不能按简易办法缴纳。
十七、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政策规定
旧货经营单位(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的政策执行。
十八、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缴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十九、按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换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含税销售额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统一按4%换算,即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含税销售额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统一按3%换算,即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三)旧货经营单位(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含税销售额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统一按4%换算,即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 ×4%/2。
二十、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政策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销售发票环节代征。市场代开发票时需要把税收完税证凭证号登记备案。小规模纳税人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4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内,已代征的增值税额填入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栏内。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凭税务登记副本上一般纳税人专用章或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开具,可不代征增值税,由纳税人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主申报纳税。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其他个人代开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凭其出具的原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行驶证(其“购货单位”栏必须是个人姓名),可不代征增值税。
二十一、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产品(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依照4%或6%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依4%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十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
(一)纳税申报资料的调整:一是增加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的填报;二是取消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的报送;三是删除备查资料“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二)纳税申报内容的调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进项税额抵扣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9、10、30、332、33栏不再填写。
(三)纳税申报时间的调整: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十三、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缴税时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第10栏“4%征收率”中,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对应的“4%征收率”下的“销售额”栏,按4%的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填入对应的“4%征收率”下的“税额”栏,减半征收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内。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缴税时,其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4栏“销售已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内,其中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一般情况下,第4栏与第5栏的数据相等。
二十四、转型配套政策中调整适用税率的产品
(一)转型配套政策中调整适用税率的产品主要是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盐仍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三)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二十五、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十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增范围调整
新增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十七、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十八、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