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2018]54号)出台,目的是为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尽管政策正文内容不多,但引发的关注讨论却也不少。
一、存在会税差异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里也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结合财税[2018]54号和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即使会计未按加速折旧法或一次性将设备器具计入成本费用,却不会影响税法上的处理,仍可以按加速折旧或全额税前扣除。一般来说,纳税人将500万以下设备器具计入成本费用的不大多,所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可能出现会税差异。
二、设备器具范围
54号文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相比以往折旧优惠政策而言,范围大大扩大。原先政策大多是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特定行业或者支持研发,而此文件不再限定企业规模、行业类别以及使用目的。但放开范围的同时,也让人疑惑不敢使用此优惠,比如新购500万以下的汽车能否100%扣除?再例如高价值的装饰艺术品?
三、优惠期限三年
54号文优惠期限只有三个纳税年度,至于2021年是否还能享受此优惠也不得而知,也有可能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会更大。
总体来说,加速折旧也好一次性扣除也好,对企业来说只是延迟纳税而非税额减少,对此时间性优惠的政策很多企业并不是特别重视。而且如果引起会税差异,财务人员还必须加强台账核算,以免引起差错,这也是部分企业不乐意去享受优惠的原因之一。毕竟优惠政策可以选择使用而非一定要用,而且也并非真金白银的减少,财务核算简单不出错或许才是他们的追求。当然对某些企业而言,提前一次性扣除可以避免某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而之后年度亏损无法使用的情况,该优惠政策才算用的刚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