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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500万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等于"零"!
来源:昌尧讲税作者:马昌尧发布时间:2018-06-14查看:5708

 

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扣除政策,于企业而言自然是一项优惠政策,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能否享受该项优惠取决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是否深刻理解该项政策并依据政策作出正确的财务处理。

业务案例

嘉兴房地产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品牌形象,2018年1月购买了一台“玛莎拉蒂”,金额300万元。那么,对于这项固定资产的购入,财务应该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呢?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又该如何扣除呢?

一、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政策解析:

嘉兴公司对购入的“玛莎拉蒂”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期限为10年。每年折旧30万元(每月折旧2.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2、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嘉兴公司所购买的“玛莎拉蒂”,属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没有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由于企业会计核算时采用了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所以,嘉兴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也就是说,嘉兴公司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在进行2018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即:“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纳税调减金额=300万元-5万元(2、3月份折旧)=295万元

也就是说,嘉兴公司所购买的“玛莎拉蒂”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政策解析: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是以企业的账载金额为准,是无法进行纳税调减的。

也就是说,会计上没有进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无法进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调增的。

四、总结分析

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之间的业务分析发现如果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想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必须要在会计处理上也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否则,虽然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纳税调减”,但最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无法调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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