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营有限公司处理于2006年8月,由于经营管理的原因该公司于2018年5月份按程序注销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该公司存续期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如何处理呢?是否可以自行销毁呢?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中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为未按规定期限保管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造成偷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就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得擅自销毁,仍应按相关规定期限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