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用的定性
司法鉴定件,它不是定罪量刑的必备条件,而是厘清行为事项的有效工具。
二、落实的注意要点
(一)接受委托
考虑专业胜任能力,否则会延误或招致委托人的损失与成果;
无关联,或务必做到独立性;
收服务费,要与工作量、难度、风险等相挂钩,建议采用固定成本与绩效挂钩的双结合收费法以便双方理性合作。
(二)执业过程中
1、保证涉税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实施查阅凭证等必要鉴定程序,采取专业科学的计算方法,鉴定结论明确,能证明事实真相。
3、保证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统一
客观性:税务司法鉴定材料具有客观性。它在鉴定过程中的纳税资料、会计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税务司法鉴定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是保证税务司法鉴定结论客观可信的前提。
主观性:在税务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人要凭借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鉴定材料进行鉴别、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需要司法鉴定人主观的分析和判断。
只有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鉴定结论才正确可靠。
4、3妥善保存鉴定报告工作底稿
(四)报告
1、出具
鉴定机构应具有资质
报告结论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公司盖章与鉴定人签名
2、会主管税务部门签署意见
鉴定报告只有经相关税务(或司法机关)审查后,并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后,方可形成证据效力及证明力。
三、鉴定类企业方败诉参考案例(共3个)
(一)应有但缺少
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裁定书(2015)营刑二终字第00187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事实部分不清,且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及抵扣税款数额没有税务司法鉴定所鉴定……裁定为:1、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2、本案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体的错位(税事找会所)
董xx、杨x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鄂0102刑初150号
“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经查,①湖北中德勤司法会计和评估司法鉴定所受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委托,对三金公司三金华都一期(B1地块)开发成本及开发产品转让收入事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②该鉴定所系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不具有税务鉴定资质。③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结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综上,该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回复》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查,①武汉天帮公司接受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对三金公司三金华都一期(B1地块)截止2013年2月28日少征税款一事进行司法鉴定。②武汉天帮公司是湖北省唯一有税务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报告上有两名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及盖章。③鉴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实施了查阅凭证等必要鉴定程序,采取专业科学的计算方法,鉴定结论明确,能证明事实真相。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国税局出具处罚决定书等有鉴定效力
被告单位宣城市兴x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笪xx、张x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皖1802刑初34号
“关于被告人笪xx、张x的辩护人均提出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罚决定书不是税务鉴定,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即在公诉方未提交合法的司法鉴定报告前,应当认定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查,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兴x公司一套账、二套账的记账凭证、账面显示的销售收入等,依据相关税收法的规定计算得出被告单位应申报缴纳税款款项、数目及未申报未缴纳税款款项、数目,该事实与被告人张新供述证实的通过隐瞒‘二套帐’中记载的经营收入,从而隐瞒兴x公司部分经营情况,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两套帐合并起来即是兴x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帐目,其全程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账目核对,予以签字确认,税务机关所查隐瞒未报税款金额系准确无误的等内容相互印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数额。经审查,宣城市国税局出具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该证据系税务机关根据依法提取的账簿等材料依法作出,具有合法性,能够证实被告单位及两被告人逃税犯罪的事实,其所证实的内容亦与证人黄金明、季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新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及两被告人构成逃税罪证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