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